《禁蒙面法》民主派政府申上訴許可終院獲批 上訴庭指涉重大公眾利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7/10 16:54

分享:

分享:

上訴庭今頒下判詞。(資料圖片)

政府去年透過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,引發24名泛民議員及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,上訴庭早前裁定申請人及律政司雙方各有勝訴後,雙方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。上訴庭今(10日)頒下判詞,裁定雙方提出的所有爭議均涉廣泛而重大公眾利益,因此批出上訴之終院之許可。

24名泛民議員一方早前提出的上訴爭議包括,《緊急法》沒有明文定義何謂「危害公安」的情況、《緊急法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限制的立法權力,以及對訂立的法例沒有時限限制等,是否仍符合三權分立的憲法要求?泛民議員又要求終院判斷,《禁蒙面法》中提及在「未經批准的集結」中使用蒙面物品屬違法,而上述「未經批准的集結」是否與《公安條例》中的集結同一定義等。

梁國雄一方則要求終院判斷,《緊急法》授權行政長官會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立法,此舉是否符合《基本法》39條中,列明除「依法規定」外不得限制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中,「依法規定」的要求。

律政司一方亦就被裁定敗訴的部份提出上訴爭議,包括要求終院裁定,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外的情況下,《禁蒙面法》限制市民於集會中蒙面的做法是否違憲等。

高院原訟庭於原審時裁定《禁蒙面法》違憲後,律政司提出上訴,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一方部分上訴得直,即《緊急法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,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緊急規例的做法並不違憲,裁定《禁蒙面法》在合法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中並不適用,以及裁定《禁蒙面法》第5條對於警方有權要求任何人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屬違憲。

TOPick新聞編輯部製作電子書《食用安全手冊》,提供自家檢測報告,包括雞蛋、搓手液、兒童口罩等,更有牛奶、清潔用品等食安檢測報告【按此免費下載食用安全手冊】

TOPick推出小學各級工作紙,參考名校精選試題,鞏固知識,緊貼學習進度。立即免費下載:bit.ly/2X96KAZ

訂閱Telegram最新🍴✈️🎁優惠及送禮情報:https://bit.ly/3bebLM2

記者:楊詠渝